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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滥伐林木无小事,“不诉”≠“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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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0日来源:

“我以为自留山上的树可以随便砍,没想到砍树需要得到政府批准,以后我一定多学点法律知识,不能再做违法的事了。”在泰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中,翁某某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2020年至2022年期间,为增加经济来源,翁某某私自砍伐其自留山上的林木,并雇用挖机师傅开垦土地,想要改种杨梅树。翁某某家人得知后,也委托翁某某砍伐林木、联系挖机开垦土地。经鉴定,上述林地林种均为防护林,被毁坏活立木628株,活立木蓄积31.6立方米,毁坏的林木折成山场价值为人民币6265元。

翁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泰顺县人民检察院经公开听证后,于2023年11月30日作出不起诉决定。

虽然对翁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但他的行为不能不处罚。根据《浙江省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反向衔接工作指引(试行)》相关规定,泰顺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第一时间向行政检察部门移送案件材料,并由行政检察部门于2023年12月5日向相关行政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要求相关行政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对翁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检察官说法:“伐木要许可,毁林需担责”,滥发林木会造成水土流失,降低森林生态调解功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甚至构成违法犯罪。我国森林法明确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的除外。个人种植的树木,在所有权上归属于个人,同时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个人有权决定采伐树木,但需要经过国家允许。在此,检察官呼吁广大村民保护森林资源、禁止滥砍乱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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